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準提佛母道教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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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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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中華雲部準提佛母道教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雲部準提佛母道教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宗旨如下:
『弘揚中華民族固有傳統道教文化,參與社會公益,關懷弱勢團體,救濟貧困家庭,發揚人性光輝,啟迪人心向善』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配合政府推行政令。
二、 辦理慈善工作及參與急難救助。
三、 舉辦道德倫理、文化講座,淨化人心。
四、 出版慈善刊物,贈閱大眾。
五、 舉辦慈善活動,啟迪人心向善。
六、 推動道教固有文化,弘揚正教、端正風俗、修身濟世、傳法度人,並促進海內 外宗教文化交流與發展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,其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 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邀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
三、 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 永久會員:一次捐贈貳萬元以上之個人,得為永久會員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核准通過。並繳納會費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元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死亡)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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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 - 中華雲部準提佛母道教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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