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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  本會設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依上述程序之次高票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、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六條 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      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       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       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        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       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      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  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無故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 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     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       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       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       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      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 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  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原則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   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       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       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       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        違反社會善良風俗、貪瀆事件及毀謗宗旨等。
五、       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  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,秘書長應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  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  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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