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執行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理事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依上述程序之次高票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、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無故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原則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,秘書長應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