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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,其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邀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永久會員:一次捐贈貳萬元以上之個人,得為永久會員。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核准通過。並繳納會費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八條      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       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元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條       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 會員(死亡)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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